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,可不敢乱写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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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买了很多书,买书花了一千多块钱,摞起来估计能和我的身高差不多了。现在已经读完了六七本,这几天在看余华的小说,《活着》、《许三观》等,有时候看得手痒,心里想着抽空我也要写一本小说出来,让大家看看我的书。

但是为写作什么题材什么故事而一直踌躇,有时候想着写一些身边人的故事吧。

今天忽然看得一个新闻事件,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,一共需要赔偿13000元,看来是不敢啥都去写的哈,不要为了自己的公众号或者网站涨粉,就肆无忌惮,含沙射影,一旦有人对号入座告你一家伙,那就麻烦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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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是咋回事呢?

项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一名行政专员,从事公章管理工作。在与前妻杜某登记离婚后,项某与公司内一部门经理谭某结婚。徐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办公室职员。

一天,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,文中写到:“一个姓项的男子为了和公司的一位谭姓经理结婚,抛妻弃子……”。该文中人物姓氏、工作情况、家庭情况与原告项某、谭某身份信息基本一致。现该文章已删除。

项某和谭某认为徐某写的文章有损自己的名誉,并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负面影响,但徐某却并不承认,二人将其诉至法院。两原告诉请:徐某侵犯了名誉权,应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;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、律师费。被告徐某辩称,本文属文学作品,不能将小说人物与现实混同,不承认侵犯原告名誉权。

哎这家伙,你最起码姓氏什么的改一下呀,这不妥妥的直接是指名道姓了嘛!最终
法院判被告徐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函;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,赔偿原告支付的公证费、律师费9000余元;


文学创作是公民的自由,但作者在行使文学创作自由权的同时,须注意把握分寸和明确法律边界,尤其在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时,切勿打着文学创作的幌子试图逃避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追责。

赔偿那么多钱,估计用趣闲赚的话也需要赚一段时间吧,一个月按赚1000算,也要赚一年多才能赚那么多吧,没有趣闲赚的话那会更惨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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